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92號聲 請 人 戴奎拉即義大利商安薩爾多百瑞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義大利商安薩爾多百瑞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洪連盛(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義大利商安薩爾多百瑞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義大利商安薩爾多百瑞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撤回認許之外國公司,應就其分公司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前項清算,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法第 380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義大利商安薩爾多百瑞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百瑞達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百瑞達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且經徵得百瑞達公司董事會決議同意指派洪連盛擔任百瑞達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洪連盛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董事會議事錄暨譯本、文件證明、簿冊保管人同意書、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35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