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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215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15號

聲請人
詹尚德即德欣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德欣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詹尚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德欣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德欣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德欣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 年 9月1 日解散並辦理清算,由聲請人擔任清算人,已於106 年12月7 日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呈送在案,另經前述公司股東臨時會議同意選任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前述公司106 年度第二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聲請人出具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聲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簿冊保管文件清冊等件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412 號事件卷宗審認結果,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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