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26號聲 請 人 陳文貴 相 對 人 中華綠能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煥君 代 理 人 林衍鋒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 代理人 林彥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貳項中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