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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陳靜茹

  • 原告
    湯錦泓即國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國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30號聲 請 人 湯錦泓即國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國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湯錦泓為國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國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湯錦泓主張國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將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綜合損益表、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等文件等件呈送在案,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湯錦泓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相對人107 年第三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及簿冊保管文件清單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7 年度司司字第319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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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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