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2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40號
- 聲請人
- 申爵瑞
- 代理人
- 鄭深元律師
- 相對人
- 品辰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佳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品辰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如期向本院繳納。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三、提出聲請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