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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240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薛嘉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40號

聲請人
申爵瑞
代理人
鄭深元律師
代理人
林宏軒律師
相對人
品辰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慶
代理人
許惠菁律師

      許健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五日內預納檢查人報酬新臺幣陸拾萬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前開規定,另按非訟事件法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亦有明文。準此,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規定選派檢查人應支付報酬,本院即有依法命聲請人預納之必要,如聲請人拒絕預納,法院自得拒絕其聲請,而予駁回。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3 年1 月1 日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檢查內容繁雜,有意願擔任檢查人之周佑達會計師預估4 年度檢查費用約新臺幣(下同)為60萬元,另專案查核報告費用3萬元;洪佑伶技師則預估檢查費用方案一為20萬元、方案二為60萬元;鄭雅儷會計師預估服務公費57萬元;黃泳華會計師則預估4 年度查核簽證費共100 萬元;本件實有命聲請人預納檢查人報酬之必要。本院審酌本件檢查範圍為103 年1月1 日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爰酌定聲請人應於5日內預納檢查報酬金60萬元。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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