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羅立德
- 原告蕭聖亮
- 被告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42號聲 請 人 蕭聖亮 相 對 人 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解任清算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2 頁第10行關於「百分之4 」之記載,應更正為「百分之4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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