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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任清算人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羅立德

  • 原告
    蕭聖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42號抗 告 人 蕭聖亮 上列抗告人聲請解任相對人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開條文所稱不得聲明之裁定,包括准許選派或解任及駁回選派或解任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先予敘明。 二、查抗告人曾聲請解任相對人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選派其為清算人,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以107 年度司字第242 號裁定駁回之,依前揭法條意旨,抗告人對於前揭駁回裁定,自不得聲明不服。準此,抗告人對於不得聲明不服之裁定提起抗告,尚非合法,爰依法駁回之。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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