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散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49號聲 請 人 蘇佳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輝旺有限公司間請求解散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旺輝有限公司間解散清算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尚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 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