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洪純莉
- 原告梅村耕二即台灣萬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台灣萬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55號聲 請 人 梅村耕二即台灣萬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台灣萬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台灣萬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梅村耕二(住臺北市○○區○○○路000 號12樓,居留證號碼:AC00000000)為台灣萬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萬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台灣萬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台灣萬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聲報法院,聲請人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台灣萬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本院備查函、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聲請人之同意書、簿冊保管明細表及聲請人之居留證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601 號呈報清算人卷,查核無訛,是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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