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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張宇葭

  • 原告
    蘇建義即麗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麗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33號聲 請 人 蘇建義即麗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麗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為麗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麗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且清算期間內之財務報表等表冊,業經監察人審查無誤,提請公司股東承認通過,並徵得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擔任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承認清算期間財務報表等表冊之股東同意書、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保管清冊、保管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274 號案件查閱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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