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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35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黃愛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游國治即永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永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永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永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永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徵得永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擔任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永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永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及國稅局收件之清單申報書收據聯、股東同意書、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財產目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董事會議紀錄、簽到簿、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保存簿冊及文件清單及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等件為證。再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2 年度司司字第420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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