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方祥鴻
- 原告周建輝即大宇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56號聲 請 人 周建輝即大宇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周建輝為大宇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大宇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大宇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周建輝之同意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周建輝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指派書、簿冊保存人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帳冊清表等資料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揭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409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黃文誼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