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56號
- 聲請人
- 周建輝即大宇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周建輝為大宇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大宇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大宇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周建輝之同意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周建輝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指派書、簿冊保存人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帳冊清表等資料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揭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409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