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63號
- 聲請人
- 蘇文龍即和標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和標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蘇文龍為和標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和標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和標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相對人公司清算期間內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明細表及各項簿冊等文件等件呈送在案。為此聲請指定蘇文龍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各項簿冊清單明細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6 年度司司字第348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