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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75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75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西西里亞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未繳聲請費,因聲請人同時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規定,應分別繳納新台幣1千元,總計應繳新台幣2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現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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