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7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西西里亞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未繳聲請費,因聲請人同時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規定,應分別繳納新台幣1千元,總計應繳新台幣2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現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