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92號
- 聲請人
- 吳昆民即藝多廚食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藝多廚食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祥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一二四八三七四九)為藝多廚食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藝多廚食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之現金收支表、損益表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分配報告表等文件,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廖素妮審查同意,再提請相對人公司唯一法人股東祥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圃公司)於107年1月19日審查通過,並指派祥圃公司擔任相對人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且經祥圃公司出具證明書表示同意,為此聲請指定祥圃公司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保存人願任同意書、相對人公司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函、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36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