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92號聲 請 人 吳昆民即藝多廚食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藝多廚食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祥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一二四八三七四九)為藝多廚食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藝多廚食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之現金收 支表、損益表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分配報告表等文件,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廖素妮審查同意,再提請相對人公司唯一法人股東祥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圃公司)於107年1月19日審查通過,並指派祥圃公司擔任相對人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且經祥圃公司出具證明書表示同意,為此聲請指定祥圃公司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保存人願任同意書、相對人公司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函、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36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