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他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他字第134號聲 請 人 陳孟克 相 對 人 瑞訊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嘉良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一行中關於新臺幣「壹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伍佰元」;理由欄三之第二行中關於「128,232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68,232元」;理由欄三之第三行中關於「1,000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5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