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他字第1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他字第134號
- 聲請人
- 陳孟克
- 相對人
- 瑞訊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嘉良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一行中關於新臺幣「壹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伍佰元」;理由欄三之第二行中關於「128,23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68,232元」;理由欄三之第三行中關於「1,000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5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