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6 日
- 原告林琬玲即月光室內設計社
- 被告應宇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玖佰貳拾參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3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琬玲即月光室內設計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應宇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八日起至上開金額清償日止,按日給付遲延款新臺幣陸佰壹拾參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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