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3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3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鈺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費敬禹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費敬禹核發支付命令,由聲請人所提出設計暨工程合約書(天圓地方A9戶、玄泰美),簽約人為君漾廣告有限公司,另設計暨工程合約書(勤樸富邑A戶6F、勤樸富邑E.F戶8F、勤樸富邑F戶4F),簽約人為勤樸開發有限公司,並無足資釋明之文件證明費敬禹為債務人。綜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費敬禹核發支付命令,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