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3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紀毅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宇成即南昌胡商行 黃凱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參萬零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