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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4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4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完美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亞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0473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03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7,91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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