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6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5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黃文孝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健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黃博健
一、債務人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博健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