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01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游佳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年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年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民事裁定一、關於違約金部分,應增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亦得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一部脫漏,應予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