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0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01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游佳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萬年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萬年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
原民事裁定一、關於違約金部分,應增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亦得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一部脫漏,應予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