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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01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01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游佳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萬年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年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

原民事裁定一、關於違約金部分,應增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亦得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一部脫漏,應予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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