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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
    許純純英耀達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25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純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英耀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沂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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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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