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0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寶文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佩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益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寶文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佩君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查聲請人所提出之票號TH0000000、TH0000000,其中相對人何益國之印文,係以相對人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蓋用,其個人並非發票人,其次、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借款人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相對人何益國僅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個人並非借款人,綜上,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何益國積欠消費借貸款項,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聲請顯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