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5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7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李承恩(LEE-LUONG SYLVIA S Y)
- 代理人
- 周武榮律師、湯詠煊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李俊琳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杰昇投資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胡白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京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白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白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升創投資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白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昇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君毅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京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華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京倫文教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胡白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