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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5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7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李承恩(LEE-LUONG SYLVIA S Y)
代理人
周武榮律師、湯詠煊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李俊琳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杰昇投資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胡白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京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白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白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升創投資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白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昇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毅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京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華
相對人
即債務人京倫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胡白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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