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0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開源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嘉予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毛雯琪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毛國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參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