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賴宇同
- 原告紅杉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58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紅杉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宇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亨達娛樂有限公司、熙曜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其他特定日期起算,若為後者,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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