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5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58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紅杉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宇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亨達娛樂有限公司、熙曜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其他特定日期起算,若為後者,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