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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賴宇同

  • 原告
    紅杉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58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紅杉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宇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亨達娛樂有限公司、熙曜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其他特定日期起算,若為後者,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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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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