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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7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75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福大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燈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皇古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間關於多晶矽相關產品之買賣契約(或訂購單、或商業發票)影本。

二、相對人皇古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及相對人皇古科技有限公司於簽立聲證一時(即民國106年10月18日)之公司登記事項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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