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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8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81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范 惇律師(即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 國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郁閔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華信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建忠

一、債務人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壹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肆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華信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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