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1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松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拾萬陸仟柒佰伍拾柒元貳角伍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肆仟參佰肆拾柒元伍角貳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