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0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00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廖宜鴻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新燁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建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吳建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陸仟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