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3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9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芳吟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郭正雄
一、債務人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郭正雄、林芳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玖拾玖萬陸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郭正雄、林芳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柒拾玖萬伍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郭正雄、林芳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貳拾柒萬陸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郭正雄、林芳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郭正雄、林芳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郭正雄、林芳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肆萬肆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郭正雄、林芳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