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9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芳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正雄 一、債務人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郭正雄、林芳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玖拾玖萬陸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郭正雄、林芳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柒拾玖萬伍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郭正雄、林芳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貳拾柒萬陸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郭正雄、林芳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郭正雄、林芳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郭正雄、林芳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肆萬肆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郭正雄、林芳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