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郭正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9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芳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正雄 一、債務人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郭正雄、林芳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玖拾玖萬陸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郭正雄、林芳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柒拾玖萬伍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郭正雄、林芳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貳拾柒萬陸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郭正雄、林芳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郭正雄、林芳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郭正雄、林芳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肆萬肆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郭正雄、林芳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