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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6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65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漢方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介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3652號│├──┬─────┬─────────┬──────┬────────┤│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 │91,500元 │民國107年6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6│├──┼─────┼─────────┼──────┼────────┤│002 │91,500元 │民國107年7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6│└──┴─────┴─────────┴──────┴────────┘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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