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72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鄭璟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錦里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存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嘉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