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73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福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葳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幸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陸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附表: 107 年度司促字第13738 號│ ├──┬─────┬─────┬──────┬─────┬──┤ │編號│支票號碼 │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年息│ │ │ │(新臺幣)│ │ │ │ ├──┼─────┼─────┼──────┼─────┼──┤ │001 │BT0000000 │387,600元 │106年9月11日│至清償日止│ 6% │ ├──┼─────┼─────┼──────┼─────┼──┤ │002 │BT0000000 │388,900元 │106年9月11日│至清償日止│ 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