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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0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07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興嘉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律泉科技有限公司、周煒峰、劉愛貞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請求聲明。(由於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陳報之補正狀內,載明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261,155 元,惟依據聲請狀內所附之切結書記載,劉愛貞應為一般保證人,並非連帶保證人,故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劉愛貞請求之部分,應更正為:如對債務人律泉科技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愛貞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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