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2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28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立德宜德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立德蘭陽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林樹波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樹波
林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壹仟參佰參拾萬肆仟肆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