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28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立德宜德股份有限公司 立德蘭陽股份有限公司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樹波 林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壹仟參佰參拾萬肆仟肆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