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30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義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士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遠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健晃 一、債務人遠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第一項給付如對債務人遠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債務人翁健晃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