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30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義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士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翁健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聲請人是否對翁健晃(保證人)請求給付?若是,請具狀更正聲明(保證人於執行債務人之財產無效果時,負清償之責。)若不願對其請求,亦請具狀陳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