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3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30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信義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士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翁健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聲請人是否對翁健晃(保證人)請求給付?若是,請具狀更正聲明(保證人於執行債務人之財產無效果時,負清償之責。)若不願對其請求,亦請具狀陳報。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