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30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義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士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至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至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至元國際公司)與聲請人簽訂辦公室服務條款,使用聲請人提供之空間或進行商業登記使用,惟相對人至元國際公司積欠聲請人辦公室服務費新臺幣62,575元,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查本件相對人至元國際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至元國際公司之代表人設籍於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