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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4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43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韋吟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得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立賢
法定代理人
謝寶慧
法定代理人
薛雅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林信男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得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人公司)、林信男共同向聲請人借貸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伍仟元,並由相對人得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簽發支票乙紙(支票號碼:BR0000000)(下稱系爭支票)作為清償之保證,交付聲請人收執,詎系爭支票經提示而不獲付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清償等語。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得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信男並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故無從認定林信男有積欠聲請人債務等情。另由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陳報狀所附具匯款資料,依形式審查,無從認定相對人林信男以得人公司之總裁身分共同向聲請人借款,再者,聲請人主張林信男於民國106年5月間借款,惟由上開匯款資料顯示,聲請人係於民國104年2月間匯款於林信男,所匯之款項是否與系爭支票為同一債權,尚有疑義,林信男是否共同借款人?是否應負連帶責任?均不明確,綜上,聲請人聲請對其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系爭支票金額,未盡充分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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