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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4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4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施東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立豐開發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參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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