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劉家弘
- 即債權人
- 林 鼎
- 即債權人
- 王幸佩
- 即債權人
- 周豐翔
- 即債權人
- 方正龍
- 即債權人
- 鄭安村
- 即債權人
- 張秉榮
- 即債權人
- 李鐘泌
- 即債權人
- 蘇正安
- 即債權人
- 吳趙啓閔
- 即債權人
- 黃信壹
- 即債權人
- 温振泉
- 即債權人
- 梁國瓊
- 即債權人
- 劉俊玄
- 即債權人
- 劉博温
- 即債權人
- 謝和廷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賢富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勝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家弘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鼎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參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幸佩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豐翔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方正龍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安村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零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秉榮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鐘泌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正安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零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趙啓閔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信壹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温振泉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梁國瓊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俊玄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博温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和廷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八、如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