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家弘 林 鼎 王幸佩 周豐翔 方正龍 鄭安村 張秉榮 李鐘泌 蘇正安 吳趙啓閔 黃信壹 温振泉 梁國瓊 劉俊玄 劉博温 謝和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賢富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勝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家弘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鼎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參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幸佩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豐翔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方正龍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安村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零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秉榮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鐘泌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正安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零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趙啓閔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信壹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温振泉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梁國瓊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俊玄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博温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和廷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八、如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