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0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時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聖暉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惠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6 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聖輝石材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聖暉石材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