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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0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松潔

  • 當事人
    品中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09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品中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松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邑大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為品中山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繳社區民國107年3月份至9月 份管理費共計新臺幣31,759元,經催繳相對人仍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提出社區管理費催繳通知單為證。經本院於107年9月28日命聲請人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大廈管理規約、及提出相對人確有簽收社區管理費 107年3月份至6月份催繳通知單(民國107年9月26日聲請狀 證物二)之證明文件,及提出通知相對人繳納民國107年3月份至9月份管理費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及相對人於公告 期間確有實際居住該大樓(即新生北路址)之證明文件。然聲請人迄未提出上述文件,由此,聲請人顯並未踐行首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所定催告程序,因之,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給付管理費,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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