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0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09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品中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松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辰大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為品中山社區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繳大廈管理費共計新臺幣46,592元,經以管理費催繳通知單催繳,相對人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提出相對人辰大股份有限公司欠繳管理費清單、管理費催繳通知單為證。查本件相對人是否實際收受催繳管理費之通知單,並無從認定,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 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管委會之報備證明、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相對人簽收催繳通知單之證明文件、相對人確實設址於聲請人社區之釋明文件等,並於民國107 年10月9 日送達於聲請人,然聲請人迄今仍未提出相關文件,由此,聲請人顯並未踐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所定催告程序,因之,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給付管理費,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