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5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52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裕豐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福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木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珍
- 法定代理人
- 江定宇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黃徐秀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黃徐秀香(即黃福忠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黃徐秀香應於管理黃福忠之遺產範圍內與黃徐秀香、福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伍佰陸拾捌萬伍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未受償利息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柒拾參元。
二、債務人黃徐秀香應於管理黃福忠之遺產範圍內與黃徐秀香、福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