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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6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63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墾丁四季海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伯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弘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簽帳明細表、餐廳專案合約書等件(下稱合約文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是否為上開合約文件之當事人,由形式上審查,未臻明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0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陳明聲請人及相對人究為何人?該裁定於107 年10月18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依首揭條文所示,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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