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7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79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俞梅華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俞小龍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建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軒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敬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文生
一、債務人俞小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建琛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敬桀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查狀載每月應給付新臺幣162,500元之利息不得重複,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