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79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俞梅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俞小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建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敬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生 一、債務人俞小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建琛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敬桀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查狀載每月應給付新臺幣162,500元之利息不得重複,此部 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