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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7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79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俞梅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俞小龍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建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軒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敬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生

一、債務人俞小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建琛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敬桀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查狀載每月應給付新臺幣162,500元之利息不得重複,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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